茂环(茂南)罚字〔2022〕13号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茂名市优沃思贸易有限公司) ........................................................................................................................................................ 茂名市优沃思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MA4WL8W*** 地址:茂名市茂南区露天矿街道办***北路5*号(茂南石化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许*硕 我局于2022年5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400吨/年打火石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于2020年12月份擅自开工建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400吨/年打火石生产线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中属于有色金属合金制造(C03240),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批复后才能开工建设,你公司在该项目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12月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茂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茂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茂环(茂南)责改字〔2022〕19号]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6月9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茂南)告字〔2022〕16号]告知你公司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结合你公司的整改情节,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400吨/年打火石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于2020年12月份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伍佰元(¥127500.00元)。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30日。
来源 电白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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