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鹤山男子周某为讨好婚外情人李某,瞒着妻子陈某偷偷给情人发微信红包、转账近七十万元,为讨回公道,怒不可遏的陈某将“小三”李某起诉至法院。近日,江门鹤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山法院”)对该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适用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认周某与李某的赠与合同无效,李某须向陈某返还赠与取得的款项62万余元。
原告陈某和第三人周某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被告李某是鹤山市某公司员工,与周某于2018年12月相识,后双方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周某在原告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被告支付款项合计66万余元。后被告李某在2021年4月至5月陆续向原告陈某返还款项合计45000元。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夫妻之间负有互相忠实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未经配偶同意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属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其次,第三人周某在和原告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第三人周某未经原告陈某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被告李某,李某接受赠与款项,周某与李某以行为订立事实赠与合同违背民法典第八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严重损害了原告陈某的合法权益,赠与合同无效,原告陈某作为涉案赠与合同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
最后,被告李某接受上述受赠款项后,擅自处分用于其与周某维持不正当关系,也侵害了原告陈某作为配偶的合法权益,有损道德风尚,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利于良好家风的培育和建设,赠与合同无效,所得款项均应予返还。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易钊锋说,我国民法典第一条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规定是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体现。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本案被告李某与第三人周某基于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赠与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这是对婚外情等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明确予以否定性评价,将社会主义良好的道德伦理规范引入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于社会价值观念的引领、规范和导向作用,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自觉维护正确道德观念和良好社会风尚,对于践行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羊城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