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交付无迹可寻,有时候也会被有心人利用实现规避法院对虚增债务金额、高息累入本金等违法债务审查的非法目的。当大额现金借款只有借据佐证时,法院该如何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呢?近日,化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现金借款的民间借贷案件,并进行了详细释法。
案件回放 近日,亚蔡、亚吉、亚强(均为化名)到化州法院起诉亚勇(化名)偿还借款120万元,其中转账借款78万元,现金借款42万元。 据亚蔡、亚吉、亚强诉称,亚蔡3人是亮亮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职工,租赁亚勇的房屋经营。2016年1月,亚勇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三原告借钱,三原告先是转账78万元给亚勇,因亚勇需要现金,又取现金42万元给他。后亚勇多次借款,并出具多张借条,经双方结算,亚勇最终出具了一张载明“…借期6个月,借款257万元……”等内容的《借条》给三原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三人多次催促亚勇还款,但亚勇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脱不还,甚至失联,遂诉至法院。
亚勇现患老人痴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早前已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女儿小婷(化名)代为应诉。
小婷称,其父亲曾沉迷六合彩赌博活动,不仅把家业败光还为此负债累累,所负债务均为赌债,而且原告他们提供证据“最终《借条》”的金额与此前的多张借条金额总和不合,漏洞百出,只承认借到三原告银行转账的78万元,现金借款不是事实。
在此情况下,亚蔡三人应就现金借款42万元交付给被告的事实继续承担举证责任,但三人没有进行举证。因此,对现金借款42万元,法院不予认定。
法官说法 当大额现金借款只有借据时,而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法院将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间借贷中,出借人通过现金交付的,应就交付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现金出借方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准备好格式正确的借条、借款合同外,还要提供借款来源、取现票据、交付过程等必要的事实依据予以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 最后,建议广大群众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有明显记录的形式支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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