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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符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1年3月19日被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徐闻县公安局执行;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7月27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非法行医案,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符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徐闻县*镇**街其家宅开展非法诊疗活动。于2020年2月22日10时许,患者杨某甲到符某某的家宅就诊,符某某听杨某甲口述后,诊断杨某甲患有腰肌劳损病,就开药方(川断13克、首乌13克、草乌13克、乙金12克、泽兰12克、川仲15克)给杨某甲抓中药服用。杨某甲便持药方到徐闻县**镇**街岳某甲经营的**药店进行买药,药童岳某乙(系岳某甲的儿子)将药方交其母亲何某某(有医药商品购销员资格证书)核对后,凭药方进行抓药。当天晚上,杨某甲将中药煮吃后出现呕吐、抽筋、脚手僵硬等症状,到了23时许,杨某甲家属带杨某甲送到徐闻县前山卫生院抢救,经该卫生院与徐闻县人民医院120接诊医生一起抢救,抢救无效死亡。经广东省徐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鉴定意见为:杨某甲符合乌头碱中毒死亡。
2020年2月28日,杨某甲家属杨某乙与符某某、岳某甲达成调解,符某某、岳某甲一次性赔偿250000元,取得杨某乙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药渣、中药1副、药方1张;2.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抢救记录、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等;3.证人何某某、岳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7.光盘2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进行非法诊疗活动,开具含有草乌(乌头碱)成分的中药给被害人杨某甲服用,造成杨某甲乌头碱中毒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关注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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