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 公开了一份关于 湛江吴川1男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起诉书 ↓↓↓ ↓起诉书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1〕1221号
被告人张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1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街**号。因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于2013年1月开始在原增城市新塘镇东坑一横路67号经营铭健制衣厂(个体工商户),自2013年9月起拖欠余某某等70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49517.2元。为逃避支付所欠工人工资,被告人张某遂关机逃匿。经原增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次责令被告人张某支付工人工资,被告人张某仍拒不支付。 2021年7月28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增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等书证; 2.证人石某、区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5.抓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华 2021年9月3日
来源 | 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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