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州交警配合公安部门 查处一辆非法运输假冒香烟车辆 及时截获1.68万条假冒品牌香烟 案值高达384万元 ▼ 7月10日晚上21时30分许,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接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在辖区路段有非法运输假冒香烟车辆。接警后,高速一大队民警立即出警,在辖区内所有服务站、高速出口对涉案车辆进行设卡拦截,并在高速路上对其进行追缉。
22点03分许,在S68大丰华高速公路上追缉的民警发现涉案车辆的踪迹。为防止大货车司机不配合检查,发生意外状况,民警采取高音喇叭喊话,以发生交通事故为由,要求涉案大货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民警迅速控制住驾驶人,并在大货车车厢内发现装有大量香烟的箱子。民警与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通过对货物仔细检查清点发现,车内共载各类假冒品牌香烟约1.68万条,涉案金额达384万元。 事发后,驾驶人梁某称:自己从福州过来,本是要到畲江出口驶出,但“老板”让他往这条高速行驶,这是在网络平台上接的单,他也不清楚“老板”是谁。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运输许可证的前提下,个人不可私自贩卖运输香烟。目前,该案已移交梅州市五华烟草专卖局及经侦支队作进一步处理。
根据《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的,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广大司机应加强自身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提高遵法守规意识。特别是在运输货物时,一定要核准托运物品是否为违禁物品,或是否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才能运输的物品。 同时,烟草制品属于国家专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运输、储存、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素材来源:梅州交警 广东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