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被告人徐某为牟取利益,在其位于高州市石鼓镇的家中,以冰毒80元/克、海洛因350元/克的价格从一名叫“高女”(另案处理)的女子手中购买毒品,后伙同被告人陈某以冰毒120元/克、海洛因400元/克的价格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蔡某、陈某某、刘某等人。公安机关依法对徐某的房屋进行搜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徐某、陈某以及前来购买毒品的陈某某和刘某,并从陈某的身上、陈某的房间、徐某的房间等地方缴获疑似毒品等物品及电子秤、镊子、包装袋等。经鉴定,扣押的疑似毒品等物品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净重49.33克,含海洛因成分毒品净重8.84克。被告人陈某于1938年2月15日出生,截止案发时已经年满七十八周岁。
处 理 结 果
高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检察机关没有提起抗诉,被告人徐某、陈某亦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法 官 点 评
近年来,家庭式贩毒已经成为毒品团伙犯罪的另一重要特点。在当今物欲横流的社会,很多人幻想一夜暴富,金钱至上思潮涌动。其中,有些人就视毒品为“致富发财”的捷径,召集鼓动家人、亲戚朋友共同贩毒。因此,一个人涉毒,往往把家里人都推向了深渊。本案中,被告人徐某与被告人陈某是婆媳关系,在该院审结的另两起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曹某林是徐某的丈夫,被告人曹某兰是陈某的女儿,其家庭四人均走上毒品犯罪道路,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无疑是一个家庭的悲剧。经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陈某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毒品犯罪的危害关乎民族兴衰和国家安危。针对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禁毒形势,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和政策,对毒品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惩毒品犯罪分子,净化社会环境,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丨好心高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