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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上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伍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陈广龙、冯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伍弟、陈广龙、冯兵为牟取高额报酬,接受蔡某某(另案处理)的雇佣,在2017年7月份先后四次驾乘租用的车辆到揭阳市惠来县将毒品运输至茂名市电白区。在运输毒品过程中,伍弟负责指引路线、联系毒品卖家、交付毒资、接收毒品,陈广龙、冯兵负责租用、驾驶车辆。
2017年7月4日、7月18日、7月19日,被告人伍弟、陈广龙、冯兵三次驾乘租用的小汽车从茂名市电白区到揭阳市惠来县与毒品卖家会合,伍弟向毒品卖家交付毒资并接收毒品,然后三人将毒品运返茂名市电白区并交给蔡某某。
2017年7月22日,被告人伍弟、陈广龙、冯兵再次驾乘租用的小汽车到揭阳市惠来县与毒品卖家会合。伍弟向毒品卖家交付毒资并接收毒品,然后三人沿原路将毒品运返茂名市电白区。7月23日6时许,伍弟、陈广龙、冯兵三人到沈海高速往湛江方向3323公里处,被茂名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在其驾乘的小汽车车尾箱缴获透明袋包装的白色晶体12包。经分别称量,被缴获的白色晶体12包净重共11985克;经分别取样鉴定,均检见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61%、61%、61.6%、63.4%、64.1%、64.2%、61.1%、61.1%、64%、67.5%、63.1%、65.2%。
被告人伍弟、陈广龙、冯兵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且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伍弟、陈广龙、冯兵是运输毒品共同犯罪行为的积极参与者和直接实施者,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伍弟负责指引路线、联系毒品卖家、交付毒资、接收毒品,在三人中罪责最重;陈广龙、冯兵负责驾驶车辆,故二人罪责相当且次于伍弟。综合考量被告人伍弟、陈广龙、冯兵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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