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耐心调解促和谐
近日,信宜法院怀乡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达成了一致协议,原告撤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的原告潘某与被告梁某是邻居关系。原告潘某于2010年在信宜市洪冠镇某村建起了一栋三层半楼房,被告梁某的二层楼房与原告毗邻。被告梁某联系被告冼某,由被告冼某对其房屋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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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冼某雇佣钩机手高某对该房屋进行拆除。2017年5月13日,由于钩机手高某操作不当,导致原告潘某房屋三楼的一面墙体被钩塌,其他墙体也有移位情况出现。
事后,原告潘某多次找到被告梁某、冼某要求赔偿,遭其拒绝,便一纸诉状将两人起诉至信宜法院怀乡法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梁某、冼某共同赔偿60000元给原告潘某(以鉴定损失金额为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梁某、冼某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申请法院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对其位于信宜市洪冠镇所在村的房屋是否属于危楼进行鉴定,对拆除重建或修复的费用进行评估。后法院委托广州市某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是否属危房进行鉴定。
之后,广州市某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鉴定结论:该房屋的危险性评定为C级。法院又依法选定深圳市某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对涉案被损坏的三层半房屋修复的价格进行评估。其后,法院向原告潘某发出限期交纳鉴定费的通知书。由于原告潘某逾期不交纳鉴定费,法院依法终止对涉案被损坏的三层半房屋修复的价格进行评估的司法委托程序。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多次到纠纷现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双方终于达成以下协议:1.被告梁某和他的妻子雷某自愿一次性赔付原告潘某65000元,并在签协议后即一次性付清;2.原告潘某自行修复好其受损房屋,之后与梁某、雷某夫妻再无关系;3.经签订本次协议后,原告潘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阻止被告梁某和妻子雷某建造房屋,并由原告潘某向法院申请撤诉;4.案件受理费、房屋鉴定费由原告潘某负责。
签订协议的当天,被告梁某就一次性支付了65000元给原告潘某。原告潘某依照约定,向法院申请撤诉,使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得到了妥善解决。
来源 | 茂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