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化州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张某在受害人(原告人)冯某家中,因语言不和引起争执,用刀片割伤冯某的颈部、双手等多个部位,导致冯某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赔偿冯某人民币9449.33元。
案情回放
2017年9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受害人冯某租住在化州市某街道办下街垌铁路桥旁一出租屋二楼的房间,试图寻找冯某。而冯某声称自己已有丈夫,叫张某不要再纠缠不休,张某感到非常生气,立即从身上拿出一截刀片,压在冯某的颈部。
见状不妙,冯某奋力用双手去夺刀片,在抢夺的过程中,张某用刀片割伤了冯某的颈部、双手等部位。在邻居的帮助下,警方及时赶到现场,并压制了张某。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侵害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冯某被送往化州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三天,住院期间有陪护一人,共用医疗费人民币4165.69元(有医疗费单据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冯某的损失如下:住院十三天医疗费人民币4165.69元,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300元,护理费人民币1560元,误工费人民币2423.64元。综上,张某依法赔偿受害人冯某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9449.33元。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官说法
每位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都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非法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与冯某因为感情纠葛,在言语不和的情况下,张某一时冲动,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对冯某进行身体伤害,这样的行为不但无法把问题解决,还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终是害人害己。
来源|茂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