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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那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多次嫖娼等不忠于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又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今天的案例为您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发现丈夫嫖娼妻子起诉离婚
黄女士、方先生于2014年3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4日生育儿子小方。双方婚前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但在黄女士怀孕期间发现方先生有嫖娼及拖欠银行巨款行为,双方发生矛盾,后和好,黄女士协助方先生偿还了银行欠款。
2017年8月间,黄女士发现方先生再次拖欠信用卡欠款达7万多元,且再次发现方先生有嫖娼行为,遂带儿子离开。2017年12月,黄女士向越秀法院起诉离婚,黄女士认为,方先生不珍惜婚姻,不顾念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违反夫妻之间互相忠诚的义务,触犯了黄女士所能承受底线,严重伤害了黄女士的感情,黄女士已无法与方先生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判令黄女士、方先生离婚、方先生赔偿黄女士精神损失费。
方先生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称其每天晚上都有回家居住,不存在出差嫖娼的行为,不同意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赔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黄女士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方先生答辩同意,法院予以准许。对于黄女士要求方先生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其依据的是2013年、2016年期间方先生与涉嫌卖淫女微信记录、方先生与朋友相约嫖娼的微信记录,且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核方先生银行卡账单时也发现方先生有多次在不雅场所消费记录,据此,法院认为黄女士所举证据已形成优势证据,可以证实方先生在两人的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多次嫖娼等不忠于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
方先生对婚姻不忠,系造成黄女士、方先生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黄女士感情遭受严重伤害,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合法合理,故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方先生向黄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法官说法:
夫妻间有忠诚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法定的义务,符合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中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本案中,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多次嫖娼等不忠于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系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导致无过错方感情遭受极大伤害,其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侵害了黄女士的人格尊严,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可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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