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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6 22:42: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清风明月 于 2018-1-26 22:51 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严肃问责不担当、不作为、庸懒散拖卡等“为官不为”行为,树立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真抓实干、狠抓落实、工作高效、服务优质的良好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线”,是指推动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落实的岗位,包括推进重要工作、重点项目落实和重大事件处置(以下简称“三重”工作),以及审批服务、民生服务、行政执法、社会治理、精准扶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 问责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本单位本部门所属人员进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对纪检监察对象实施问责;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干部实施问责。

第四条 问责对象是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和组织的所有工作人员。

村(社区)党组织,村(社区)自治组织、经济组织及其领导成员有本办法规定需问责的情形,根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五条 对党员干部的问责,坚持权责一致、实事求是,惩教结合、推动工作,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在履行“一线”工作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问责:

(一)推进“三重”工作不力

1. 对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拒不执行或者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执行,致使政令不畅、落实不力、影响实效的;

2. 对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大事项以及特别督办事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影响相关事项顺利推进的;

3. 对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批示件、督办件、转办件等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

4. 对与上级部门或本级党委、政府签订的责任书,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责任书规定任务或违反责任书规定要求的;

5. 其他推进“三重”工作不力的情形。

(二)审批服务和民生服务庸懒散拖卡

1. 对服务对象感情淡漠,态度恶劣,冷硬横推,办事流程不公开,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落实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服务过程中“踢皮球”“中梗阻”,影响办事效率的;

2. 不严格执行权责清单制度,对简政放权措施不执行、缓执行、变通执行,甚至擅自变更办事程序,增加办事环节,提高办事门槛,人为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

3. 吃拿卡要,有关系好办事、没关系难办事,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损害群众利益的;

4. 不落实便民制度,不按上级要求优化和精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程序,导致群众多跑腿、多花钱,严重影响办事效率的;

5. 工作作风不严不实,散漫漂浮,对本职工作业务不熟悉、情况不掌握,工作纪律涣散,上班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工作时间炒股、玩游戏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事项,在编不在岗的;

6. 在日常联系基层工作中,对困难较多、矛盾尖锐、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并在职责范围内加以解决的;

7. 在招商引资中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在服务项目建设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影响项目建设进展的;

8. 对群众合理合法的信访诉求,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不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对历史遗留问题不管不问,推卸责任的;

9. 其他庸懒散拖卡的情形。

(三)行政执法和社会治理失职渎职

1. 安全生产工作履责不力,未及时、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2. 卫生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或出现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不达标的;

3. 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用海方面管控查处不严或工作配合不力的;

4. 不履行或未及时、有效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信访维稳职责,或者不按规定配合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信访维稳工作的;

5. 在环境保护、土地流转、食品安全监管、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管等其他社会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

6. 维稳措施不力,在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过程中,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拖延懈怠、推诿塞责、制造矛盾、上交矛盾,造成事态扩大,或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安全事故、疫情等重要情况的;

7. 对可能诱发公共事件的不稳定因素不主动研判、不主动化解,造成本可避免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

8. 不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开展工作,随意设置处罚条件、种类和幅度,违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9. 选择性执法、粗暴执法、执法不公,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

10. 对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或牵头单位不主动担当,协办或配合单位不积极配合,遇到职能交叉相互推诿扯皮,导致工作延误的;

11. 其他行政执法和社会治理失职渎职的情形。

(四)精准扶贫工作落实不力

1. 对精准扶贫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责任心不强,对精准扶贫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学习贯彻不及时,没有定期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制度不完善,严重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度的;

2. 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 对精准扶贫工作服务指导、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项目建设缓慢、资金拨付不及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4. 对驻村帮扶工作队队员和“一对一”结对帮扶干部督促指导不到位、统筹协调不到位、条件保障不到位,影响帮扶工作正常开展的;

5. 驻村帮扶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驻村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驻村“走读”、不到岗、擅自脱岗或“两头跑”,不认真履行帮扶工作职责,群众满意度差的;

6. 驻村帮扶和“一对一”结对帮扶工作年度考核评定为较差或末位等次且不合格的;

7. 对低保、五保、特困、残疾、教育、医保、危房改造等精准扶贫政策理解不清,落实不力,执行中出现偏差,造成工作被动的;

8. 对精准扶贫有关政策落实不力,扶贫项目资金使用不精准,执行中出现偏差,造成工作被动的;

9. 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打折扣、搞变通,敷衍塞责,或协调配合不力,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全局工作的;

10. 对审计发现和上级督查、调研中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未能限期完成的;

11. 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做表面文章、搞形象工程、搞“数字扶贫”“数字脱贫”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2. 对精准扶贫脱贫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基础资料不完整,表册填写不认真、不规范,对扶贫建档立卡等工作不重视、工作程序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大数据信息管理平台缺项漏项或数据不正确,逻辑关系存在错误,影响精准扶贫基础工作的;

13. 在精准扶贫项目审批、实施、验收等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资金浪费的;

14. 在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程序不规范、管理不到位、拨付不及时,影响工作进展的;

15. 对监督检查工作不重视,部署安排不扎实,研究解决问题不及时,致使发生扶贫领域突出问题的;

16. 监督检查中走过场、走形式,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

17.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或处理问责不到位,致使问题久拖不决的;

18. 对精准扶贫工作思想重视不到位、统筹协调不到位、力量安排不到位造成工作无法按时完成的;

19. 对精准识别扶贫对象和动态管理扶贫对象存在优亲厚友、打击报复,不按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扶贫对象,造成不良后果的;

20. 其他精准扶贫工作落实不力的情形。

(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不力

1. 未围绕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影响工作推进的;

2. 组织领导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3. 在争取奖补资金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的;

4. 建设项目管理不到位,影响项目进度和创建任务完成的;

5. 督导中发现问题较多,限期整改而没有落实整改的;

6. 工作指导推动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项目建设进度缓慢的;

7. 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敷衍应付的;

8. 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三清三拆三整治”、村庄整治规划编制等创建工作任务的;

9. 河长制落实不到位,影响农村综合环境整治的;

10.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未及时制定配套政策或具体措施,影响工作推进的;

11. 其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不力的情形。

(六)其他影响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落实的行为。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问责方式具体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提醒或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构成违纪应当受到纪律追究的,给予纪律处分。

购买服务人员有本实施办法规定需问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进行处理。

第八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问责:

1. 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2.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3. 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

第九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或适用“三个区分开来”原则符合容错免责情形和条件的,可以从轻或免予问责:

1.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减少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2. 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3. 在工作中敢于担当负责,但有应问责情形的;

4. 当事人在执行上级指令时,发现可能导致错误但提出异议无效,且有留痕记录的;

5. 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不可抗力造成工作失误的;

6. 在进行探索性试验中,符合现行政策精神和改革方向,工作成效明显但出现局部工作失误的;

7. 在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中,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维护社会稳定,临机处置导致工作失误的;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免责情形。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问责应严格按照受理、初核、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等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受理:

1. 领导批示或上级机关督办,提出需要问责的;

2. 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巡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等提出问责建议的;

3. 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提出问责建议的;

4.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或者其他形式提出问责建议的;

5.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媒体提出附有相关检举、控告材料的;

6. 其他需要启动问责的。

第十二条 问责主体对受理的问责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初核。经初核,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事实依据的,应当启动问责;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启动问责,并向交办单位、投诉人、提出问责建议人报告或告知不启动理由。

第十三条 对决定启动问责的,问责主体应当按照权限组织调查小组,依法依规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参与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调查终结后,由调查小组报问责主体党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形成处理意见,并作出相关决定。

第十四条 实施问责的,应制作《问责决定书》,写明问责的事实、依据、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内容,并向当事人宣布。问责情况应向建议问责部门或领导报告,并向纪检监察机关或派驻纪检组以及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 30 天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应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天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的党员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受到问责的党员干部对问责决定机关作出的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组织申诉。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书》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放入当事人个人档案。涉及干部职务调整、评优评先、提拔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并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十七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时,已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本应由单位问责但未实施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该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并督促该单位对需问责人员进行问责。

第五章 问责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受到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诫勉谈话处理的人员,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员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适时制作播放典型问题、案件警示教育专题片,强化震慑教育效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根据本实施办法精神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茂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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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1-27 01:23:4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实施办法太好了,就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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