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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一地最新通知!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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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6 02:27:2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化州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控实施细则(试行)
[color=rgba(0, 0, 0, 0.9)]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房管控和风貌提升工程,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粤府〔2020〕43号)和《茂名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控实施意见(试行)》(茂农规〔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color=rgba(0, 0, 0, 0.9)]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民个人建设住宅(以下简称“农房”)的宅基地审批、规划建设审批及监管适用本实施细则。城镇开发边界内宅基地的审批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规划建设审批由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具体指引。
[color=rgba(0, 0, 0, 0.9)]本细则所称农民和村民,是指本市农村宅基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color=rgba(0, 0, 0, 0.9)]一、基本原则
[color=rgba(0, 0, 0, 0.9)]按照“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带图审批、现场办公、管好工匠、管住材料”的工作要求,通过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从严执法,全面实现农村农房建设先批后建、一户一宅、节约土地、高效利用,坚决遏制新增农村违建,提升乡村建设风貌。
[color=rgba(0, 0, 0, 0.9)](一)一户一宅。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须协议约定每户宅基地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一户一宅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建房应控制在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内,如建筑面积确需超过500平方米的,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并从严把控)等措施。
[color=rgba(0, 0, 0, 0.9)](二)建新拆旧。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在建成新住宅后六个月内拆除原有建筑物并退出原宅基地。建房户应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见附件4)。农户应当在《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开工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手续(见附件3)。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但不影响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宅基地。
[color=rgba(0, 0, 0, 0.9)](三)带图审批。严控农房建筑风格以及房屋造型的审批与管理;村组建筑风格基本保持一致。建房农户可以选用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或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审核。不得占用规划道路,保证邻里通行、通风、采光的权利。农户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批准文件、施工图纸等要求施工。鼓励农房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采用优秀建筑工艺,统筹考虑庭院绿化和配建供水,污水处理设施需要符合《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认定标准(试行)》的规定。
[color=rgba(0, 0, 0, 0.9)](四)现场办公。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监管,实行“五到场”(批准前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放线到场、施工安全管理到场、违建查处到场、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监管工作制度,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实行全程监管。
[color=rgba(0, 0, 0, 0.9)](五)管好工匠。建立乡村建筑工匠登记制度,全部建筑工匠实行培训,持证上岗,向社会公示。
[color=rgba(0, 0, 0, 0.9)](六)管住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对钢筋、水泥、混凝土、砂、石、装饰材料等建筑材料的监管,各镇(街道)按照职能部门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禁向违法建筑提供建筑材料。
[color=rgba(0, 0, 0, 0.9)]二、规划设计
[color=rgba(0, 0, 0, 0.9)](一)优化提升村庄规划。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村庄规划优化提升的指导工作,村民申请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形成相对集中、集约高效的村庄用地建设布局。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现行村庄规划进行全面评估,对不符合村庄实际、不实用不管用等情况加快修改完善,划定一个农村居民点建设边界,编制一张农村村民点布局图,使村庄规划能用管用、公开透明。合理确定宅基地用地规模,为农房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满足农房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村庄规划应当向村民公布。
[color=rgba(0, 0, 0, 0.9)](二)加强建筑设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广东省农房设计方案图集》,结合化州乡村特色,牵头编制化州市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下发,供村民选择使用),提供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各镇(街道)根据化州市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指导村民通过村规民约确定1-2种相近的建房风格,由村民在建房的时候自行选择,确保整村的风格达到统一和多元化相结合的效果。
[color=rgba(0, 0, 0, 0.9)](三)合理设置邻距和层高。相邻建筑间距由各镇(街道)根据实地情况规划确定。建房层高须严格执行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且不得超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层高。农村建房的邻距和层高均应纳入村规民约。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三、资格条件
[color=rgba(0, 0, 0, 0.9)](一)严格执行宅基地分配原则。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color=rgba(0, 0, 0, 0.9)]1.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要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color=rgba(0, 0, 0, 0.9)]2.因自然灾害、村庄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需要另行安置的;
[color=rgba(0, 0, 0, 0.9)]3.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color=rgba(0, 0, 0, 0.9)]4.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本市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宅基地面积的;
[color=rgba(0, 0, 0, 0.9)]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color=rgba(0, 0, 0, 0.9)](二)严格“一户”的认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户”:
[color=rgba(0, 0, 0, 0.9)]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color=rgba(0, 0, 0, 0.9)]2.已依法登记结婚的子女为一户;
[color=rgba(0, 0, 0, 0.9)]3.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子女可各自单独为一户。
[color=rgba(0, 0, 0, 0.9)]镇(街道)不得单独以农户未取得公安机关单独立户为由,认定其不具备申请宅基地的资格。
[color=rgba(0, 0, 0, 0.9)](三)严格控制宅基地批准红线。村民申请新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color=rgba(0, 0, 0, 0.9)]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color=rgba(0, 0, 0, 0.9)]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电力线路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旅游景区景点、不可移动文物等重点区域范围建房的;
[color=rgba(0, 0, 0, 0.9)]3.将原有宅基地上的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color=rgba(0, 0, 0, 0.9)]4.已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申请新址建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color=rgba(0, 0, 0, 0.9)]5.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削坡建房风险点、存在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坡地和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等危险区域选址建房;
[color=rgba(0, 0, 0, 0.9)]6.所申请的地块存在权属争议且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成员(代表)会议商议未通过的;
[color=rgba(0, 0, 0, 0.9)]7.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
[color=rgba(0, 0, 0, 0.9)]8.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color=rgba(0, 0, 0, 0.9)]9.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房未拆除或依法转让,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空挂户的;
[color=rgba(0, 0, 0, 0.9)]10.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color=rgba(0, 0, 0, 0.9)]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color=rgba(0, 0, 0, 0.9)]四、审批流程
[color=rgba(0, 0, 0, 0.9)]按照“村民书面申请、组级会议公示、村级审核报送、镇级调查审批、县级备案管理”流程审批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审批管理流程具体如下(见附件5):
[color=rgba(0, 0, 0, 0.9)](一)村民书面申请
[color=rgba(0, 0, 0, 0.9)]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含旧宅基地、空闲地)建房的,递交以下材料:
[color=rgba(0, 0, 0, 0.9)]1.农村宅基地建房用地申请书(见附件1);
[color=rgba(0, 0, 0, 0.9)]2.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件2);
[color=rgba(0, 0, 0, 0.9)]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见附件4);
[color=rgba(0, 0, 0, 0.9)]4.申请人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color=rgba(0, 0, 0, 0.9)]5.宅基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color=rgba(0, 0, 0, 0.9)]6.退出旧宅基地合同书(有宅基地而另行选址)(见附件7);
[color=rgba(0, 0, 0, 0.9)]7.在《化州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茂名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中选定的方案或符合所在镇(街道)规划设计要求的设计图(外立面设计风格须相对统一)。
[color=rgba(0, 0, 0, 0.9)]申请人必须征求用地建房四至相邻权利人意见,即用地建房四至相邻权利人签名确认。对于土地权属清晰、四邻村民(或四邻部分村民)拒不签名,导致申请人无法满足申请材料形式要求的,由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或村民小组)成员(代表)会议研究,调查清楚事实,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color=rgba(0, 0, 0, 0.9)](二)组级会议公示
[color=rgba(0, 0, 0, 0.9)]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收到村民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理由、用地类别、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在《化州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茂名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中选定的建筑方案或符合所在镇(街道)规划设计要求的设计图等资料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并在组织成员小组(代表)会议通过后,将申请内容、核查意见、组织成员小组(代表)会议记录在申请建房现场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同意使用该地块建设住房意见,将村民申请材料、公示佐证材料、组织成员小组(代表)会议记录等报村民委员会审查。
[color=rgba(0, 0, 0, 0.9)](三)村级审核报送
[color=rgba(0, 0, 0, 0.9)]村级重点审查组级报送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村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审核情况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委会签署同意意见,报送给镇(街道)审查审批。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申请,应及时告知申请村民,并说明理由。
[color=rgba(0, 0, 0, 0.9)]为提高村级办事效率,每个行政村至少设置宅基地管理协管员1名。协管员主要履行宅基地政策法规宣传、村民建房申请协办、违建巡查报告等职责。
[color=rgba(0, 0, 0, 0.9)](四)镇级调查审批
[color=rgba(0, 0, 0, 0.9)]各镇(街道)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个后台审核、一张表格审批”的工作机制。
[color=rgba(0, 0, 0, 0.9)]1.一个窗口受理。各镇(街道)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接收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材料,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备、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全申请材料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8)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材料,受理窗口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申请补全材料通知书》(见附件9),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交的资料,由申请人限期补全,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撤回申请。
[color=rgba(0, 0, 0, 0.9)]2.一个后台审核。各镇(街道)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并成立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镇长(街道办主任)担任,组员由镇(街道)农业农村办、自然资源所、生态环保办、综合行政执法办等部门人员组成,集中办公,提高审批效率。
[color=rgba(0, 0, 0, 0.9)](1)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按最新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确定报批地类,报批地类中涉及违法用地的,必须依法处理。地类核查工作须在自收到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和林木采伐许可证。
[color=rgba(0, 0, 0, 0.9)](2)农业农村办负责审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的相关要求,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是否选择本村风格统一的农房设计图纸或经所在镇(街道)规划设计要求的设计图纸,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
[color=rgba(0, 0, 0, 0.9)](3)涉及生态环保办、综合行政执法办、交通等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参与审查,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含理由)意见。
[color=rgba(0, 0, 0, 0.9)](4)对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0),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color=rgba(0, 0, 0, 0.9)]3.一张表格审批。各镇(街道)根据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小组的审核意见对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审批表》(见附件11)出具审批意见。由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小组会议审批并形成会议纪要,对符合申请条件(其中不涉及农用地转用、林地的)、材料齐全的,依法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收到申请人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各镇(街道)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color=rgba(0, 0, 0, 0.9)]4.其他情形按如下处理:
[color=rgba(0, 0, 0, 0.9)](1)原为旧宅农地,三清三拆后现状为园地等且符合规划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申请补全材料通知书》(见附件9),告知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再提交办理。
[color=rgba(0, 0, 0, 0.9)](2)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无异议的,提交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小组审批。
[color=rgba(0, 0, 0, 0.9)](3)行政机关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无异议的,提交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小组审批。
[color=rgba(0, 0, 0, 0.9)](五)县级备案抽查
[color=rgba(0, 0, 0, 0.9)]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情况分别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到各镇(街道)、各村(社区)抽查农村建房情况,并及时反馈抽查结果。如抽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线索,检查组应书面向市政府报告。
[color=rgba(0, 0, 0, 0.9)]为逐步实现农村建房数字化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要联合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快研发农村宅基地和农房信息管理系统。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五、用地需求
[color=rgba(0, 0, 0, 0.9)]用地需求是指农村村民在申请建房过程中地类不符但确需办理农用地转用以保障居住需要的情形。要妥善解决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住房需要,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各镇(街道)于每年3月,7月,11月分三批次将登记或收集的新增宅基地用地需求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将新增宅基地用地需求汇总报送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color=rgba(0, 0, 0, 0.9)]各镇(街道)在调查、收集、登记用地需求时,必须坚持以下五个原则:
[color=rgba(0, 0, 0, 0.9)](一)先急后缓原则。优先保障农村居住困难的宅基地需求,优先考虑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但在办理审批手续过程中地类不符的村民。
[color=rgba(0, 0, 0, 0.9)](二)明确到户原则。用地需求申请要明确具体到户,要审查申请户的资格条件,包括申请人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符合面积标准等。
[color=rgba(0, 0, 0, 0.9)](三)位置清晰原则。申请地块的坐落位置、面积、四至边界须清晰;以整村为单位集中申请的要明确规划布局、拟解决宅基地需求的农户信息、一户一宅核查情况、会议及公示等资料。
[color=rgba(0, 0, 0, 0.9)](四)符合规划原则。拟报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规划建设用地(如暂不符合规划的要先申请调整规划)。
[color=rgba(0, 0, 0, 0.9)](五)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尽量不占用耕地,如不能避免,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须在自然资源部门指导下先行办理耕地占补平衡手续。
[color=rgba(0, 0, 0, 0.9)]六、建房监管
[color=rgba(0, 0, 0, 0.9)](一)实行“五到场”监管。各镇(街道)应成立“五到场”监管工作组,严格执行“五到场”工作要求,监管工作组的组长由分管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导担任,组员由综合行政执法办牵头,农业农村办、自然资源所、综合治理办、生态环保办等部门人员组成,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实行全程监管。
[color=rgba(0, 0, 0, 0.9)]1.批准前审查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后,由农业农村办联合自然资源所、规划建设办等部门人员到场,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要求、拟建房屋外观(色调、风格、高度等)是否与村庄规划建设相协调等。
[color=rgba(0, 0, 0, 0.9)]2.批准后丈量放线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所在镇(街道)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该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办、自然资源所、规划建设办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未经验线,不得开工。自验线施工开始,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制作或指导村委会制作农村建房施工公示牌(见附件12),对拟建房屋的相关信息张榜公示,以便监督,直至房屋竣工验收。
[color=rgba(0, 0, 0, 0.9)]3.施工安全管理到场。综合治理办会同农业农村办等部门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color=rgba(0, 0, 0, 0.9)]4.违建查处到场。综合行政执法办会同相关部门人员对村民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设计图纸(外立面设计风格须相对统一)”等要求进行到场核查。
[color=rgba(0, 0, 0, 0.9)]5.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农房竣工后,建房农户应当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规划核实申请(附件13)。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核实证明(附件 14)。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农户(附件 15),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color=rgba(0, 0, 0, 0.9)]建房农户收到核实证明后,应当组织建筑施工企业(乡村建筑工匠)对建成农房进行竣工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和监理单位(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农户组织竣工验收予以指导。
[color=rgba(0, 0, 0, 0.9)]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通过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16),并报送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color=rgba(0, 0, 0, 0.9)](二)挂牌施工。自验线施工开始,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制作或指导村委会制作农村建房施工公示牌(附件12),对拟建房屋的相关信息张榜公示,以便监督,直至房屋竣工验收。
[color=rgba(0, 0, 0, 0.9)](三)加强建筑管理。村民建设住宅的,应当选择持有《广东省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的乡村建筑工匠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各镇(街道)加强村民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村民自建房施工安全、质量合格。
[color=rgba(0, 0, 0, 0.9)](四)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实行“一户一宅一台账”制度,台账包含但不限于“五到场”内容的资料:
[color=rgba(0, 0, 0, 0.9)]1.批准前审查到场的资料及工作照片;
[color=rgba(0, 0, 0, 0.9)]2.批准后丈量放线到场的资料及工作照片;
[color=rgba(0, 0, 0, 0.9)]3.施工安全管理到场的资料及工作照片;
[color=rgba(0, 0, 0, 0.9)]4.违建查处到场执行文书及工作照片;
[color=rgba(0, 0, 0, 0.9)]5.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工作照片。
[color=rgba(0, 0, 0, 0.9)]各镇(街道)要设立资料档案保管库房,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审批管理资料完整无损,便于检查查阅,经得起历史检验。
[color=rgba(0, 0, 0, 0.9)](五)不动产登记。农户新建农房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址重建或改扩建的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注销原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color=rgba(0, 0, 0, 0.9)]七、工匠管理
[color=rgba(0, 0, 0, 0.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开展摸底全市乡村建筑工匠培训需求,并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培训备案工作,并按培训相关文件做好培训补贴审核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培训补贴的发放工作。
[color=rgba(0, 0, 0, 0.9)](一)培训发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开展摸底全市乡村建筑工匠培训需求,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逐步开展培训工作。工匠学员培训结束,经考核评价合格后,由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广东省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
[color=rgba(0, 0, 0, 0.9)](二)持证上岗。乡村建筑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必须取得《广东省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并与业主签订书面工程施工合同,认真履行合同的约定。乡村建筑工匠按照《化州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茂名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选定的方案或符合所在镇(街道)规划设计要求的设计图(外立面设计风格须相对统一)进行施工,并根据农房建设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建房村民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施工队伍采取保障施工安全的措施。
[color=rgba(0, 0, 0, 0.9)](三)工匠监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乡村建筑工匠登记制度。全部建筑工匠实行培训,持证上岗,向社会公开。
[color=rgba(0, 0, 0, 0.9)]八、风貌提升
[color=rgba(0, 0, 0, 0.9)](一)整治与修复保护兼顾,分类推进村庄风貌提升。一是整治提升类村庄。重点清理整治破旧泥砖房、削坡建房、危房和违法建筑,推进基础环境整治、绿化美化和农房立面改造等。二是保护修复类村庄。保护传统村落格局、风貌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和活化利用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工场作坊遗址以及古驿道等,修缮和改造要严格审批、科学实施。
[color=rgba(0, 0, 0, 0.9)](二)注重村庄农房微改造,推进新建农房风貌塑造。新建农房和旧房改造要依据村庄规划和《化州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茂名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选定的方案或选择经所在镇(街道)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统一风格、统一色调、统一规范。
[color=rgba(0, 0, 0, 0.9)]九、盘活利用
[color=rgba(0, 0, 0, 0.9)](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方式
[color=rgba(0, 0, 0, 0.9)]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要统筹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产业基础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模式。对于闲置农房,可以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也可以发展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对于闲置宅基地,可以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color=rgba(0, 0, 0, 0.9)](二)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主体
[color=rgba(0, 0, 0, 0.9)]考虑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盘活利用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color=rgba(0, 0, 0, 0.9)]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进行统一盘活利用。
[color=rgba(0, 0, 0, 0.9)]2.返乡人员。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人员和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color=rgba(0, 0, 0, 0.9)]3.社会企业。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村容村貌改造或新农村建设。
[color=rgba(0, 0, 0, 0.9)](三)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腾退
[color=rgba(0, 0, 0, 0.9)]对于异址新建的农村村民,申请时必须签订建新拆旧承诺书。新建农房建成后6个月内,必须拆除旧宅,并将多占宅基地退还村集体。
[color=rgba(0, 0, 0, 0.9)]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本村集体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和农房。宅基地退出程序为:农户提交书面申请、村组审核、评估价值、农户与村集体签订退出协议、农户获得补偿、不动产部门变更登记。
[color=rgba(0, 0, 0, 0.9)]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土地综合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发展。
[color=rgba(0, 0, 0, 0.9)]十、职责分工
[color=rgba(0, 0, 0, 0.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推动市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政策保障体系;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以及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
[color=rgba(0, 0, 0, 0.9)]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指导各镇(街道)落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制度,指导做好本行政区内村庄规划、评估和优化提升工作,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相关政策;以及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庄农用地转用、不动产登记等管理工作。
[color=rgba(0, 0, 0, 0.9)]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做好乡村建设风貌提升工作;规范建筑工匠管理,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对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color=rgba(0, 0, 0, 0.9)]市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房建设的村规民约。
[color=rgba(0, 0, 0, 0.9)]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周边风貌和乡村民宿的建设,协助镇(街道)规划乡村旅游景观、文化活动场所、体育场地的布局和建设,协助保护、修复古建筑和文物认定等工作。
[color=rgba(0, 0, 0, 0.9)]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水务局(供水单位)、化州环境分局、化州供电局等单位(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color=rgba(0, 0, 0, 0.9)]各镇(街道)负责对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进行审批;负责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制作农村建房施工公示牌,实行“五到场”监管;负责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村民对易地新建住房先建后拆的旧房屋进行拆除;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和监督执法,对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材料进行检查,及时处置农村违建;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五公开”;负责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台账及档案;负责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落实本辖区内农房建筑风貌管控工作。
[color=rgba(0, 0, 0, 0.9)]村级组织负责将宅基地管理和农房管控纳入村规民约,协助做好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村庄建设管理、监督的有关工作,组织和引导村民自治管理村庄规划建设的具体事务。建立村级规划建设管理员(宅基地管理协管员)制度,负责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推广应用,履行村庄规划实施日常巡查职责,及时劝阻并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违法占地、违规建房等行为。
[color=rgba(0, 0, 0, 0.9)]十一、建立机制
[color=rgba(0, 0, 0, 0.9)](一)建立市级联合检查制度。市级建立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组织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化州供电局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定期开展巡查抽查,强化信息连通、资源共享,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宅基地审批不规范、建房前中后监管缺失、“以罚代批”、建筑材料不合格等违法违规建房问题。指导完善违法违规建房巡查、制止、查处、治理、监管执法链条。
[color=rgba(0, 0, 0, 0.9)](二)建立镇级网格化监管制度。各镇(街道)负责履行日常巡查、监管、查处职责。每周不少于2次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违建行为。各镇(街道)建立镇级、村级、村民小组三级网格监管制度,充分发挥网格化排查整治防范农村违建行为。网格员每日巡查,发现违建的,须第一时间报告所在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执法队)。市农业农村局定期提请市政府对网格化监管工作实行督查考核,一季度一通报,考核结果与镇级、村级工作绩效奖惩挂钩,与网格员个人绩效奖惩挂钩。
[color=rgba(0, 0, 0, 0.9)](三)建立村级协管员制度。宅基地管理协管员原则上在村“两委”干部中推选1人兼任,任期5年。协管员负责农村建房法律法规宣传;负责组织召开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请资格初步审查;负责指导申请人完善建房申报材料;配合上级部门现场勘查、开工查验、过程监督、实地验收;负责本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结果公示、批准文件传递;负责本村违法建设日常巡查、违法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参与村民宅基地纠纷调处等工作。
[color=rgba(0, 0, 0, 0.9)](四)建立严格高效的执法制度。整合镇级执法力量,以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为主体,联合自然资源等上级相关部门派驻机构开展执法,由分管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导负责统筹管理,提高执法成效。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建后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报告,对在建的违建及时采取措施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置。各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加强对辖区内农房建设过程中的巡查管控,对农房建设审批后的巡查进行记录,纳入农房建设“一户一档”台账管理。发现新增违建行为时,供电、供水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color=rgba(0, 0, 0, 0.9)]十二、责任追究
[color=rgba(0, 0, 0, 0.9)]市有关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非法审批宅基地、不依法履行职责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olor=rgba(0, 0, 0, 0.9)]十三、实施时间
[color=rgba(0, 0, 0, 0.9)]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3年。实施期间遇上级政策调整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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