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精神,现将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12月1日起,全市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基数(即月最低工资总额)由1410元调整为1620元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1620元的,月缴存基数按1620元确定。
二、未达到最低缴存基数的单位,须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到单位公积金账户所属缴存业务受托银行窗口或CA用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服务窗口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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