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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电动自行车车主注意了!这样操作拟罚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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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1 12:12:5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各位电动自行车车主请注意!日前,广东省司法厅就《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送审修改稿)》(下称“送审修改稿”)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

《条例》分为8章51条,除总则及附则以外,主要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与维修、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通行规则、停放与充电、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01
禁止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

《条例》要求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
(二)更换不同型号的电动机;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
(四)加装或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但将后座改装为儿童安全座椅的除外;
(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的加装或者改装行为。
对于有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驾驶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二百元罚款。
02
电动自行车或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

记者发现,送审修改稿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概念。送审修改稿指出,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并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此外,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人行道上行驶;
(二)违反交通信号通行;
(三)逆向行驶、追逐竞驶;
(四)驶入机动车道,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除外;
(五)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六)浏览电子设备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
(七)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
(八)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
(九)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禁止驾驶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03
电动自行车登记后方可上路

《条例》显示,电动自行车将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车辆所有人初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向其住所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条例》明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收缴号牌、行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条例》还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者疾病。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
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儿童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规范佩戴并督促乘坐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新华社资料图
04
新建小区应配套停放充电场所

对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条例》指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已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道路以及车站、地铁站、医院、商场、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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