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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乙烯农贸市场群众反映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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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7 17:56:4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对乙烯农贸市场群众反映问题的
答复

茂名乙烯农贸市场群众:
送来《新的反对乙烯农贸市场改变性质用途改建高层商业楼意见》已收悉。经研究,我局对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1、经核,乙烯农贸市场地块在2007年2月28日已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茂国用[2007]第02000634号),登记的土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2013年该地块使用权转让给茂名市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重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茂国用[2013]第02000561号),登记的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兼商服)。
在《茂名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方案)中,乙烯市场所在地块的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因此,我局许可的茂规条字[2013]216号,将乙烯市场所在地块用地性质核定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其中商业建筑面积不大于总建筑面积的45%),符合《茂名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方案)的有关要求,也与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用途一致。
至于所提土地登记发证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则属国土部门职能范围,可向国土部门进行查询。
2、乙烯市场地块所在小区尚未编制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必须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该规划条件需提交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予以核发。茂规条字[2013]216号规划条件的审批程序符合上述规定的有关要求。
3、按法律规定,茂规条字[2013]216号规划条件无须经广东省政府同意及经茂名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所执行的法律依据为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泊位数量等规划技术指标均经过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确定的。根据规划条件的有关要求,地上一层和二层为市场,市场属于商业性质,按每100平方米配置1.5个小车位和5个自行车位,并根据需要设置装卸货泊位。
5、我局将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中“须落实好临时市场后方能对原市场进行拆建改造”的有关要求。
感谢你们对我市城市规划事业的的关注与支持。如你们坚持对茂规条字[2013]216号规划条件有异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茂名市城乡规划局
                             2017年1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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