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产品名称)“车用汽油”、型号(规格)“95号国VIB”的产品质量经监督抽查,初检、复检结论均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共购进案涉批次95号国VIB车用汽油13348L,购进总成本91500元。截至我局查封时,当事人共对外销售6629.75L,实收金额57342.5元,扣除成本45446.67元和应纳税款2743.09元后,违法所得为9152.74元。以抽检时的油价计算,当事人库存的6718.25L案涉批次车用汽油的货值为57508.22元。因此,当事人案涉批次95号国VIB车用汽油的货值金额为114850.72元。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产品质量不合格的95号国VIB车用汽油6718.25L;2.对当事人销售产品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152.74元,并处罚款114850.72元,罚没款项合计124003.46元,上缴国库。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十九条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信用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