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用19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首次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公告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林鉴昌与被执行人陈健聪、邱文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本、息暂计至2017年6月28日为10929735.00元。因被执行人陈健聪、邱文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依申请执行人林鉴昌的申请,公告查找被执行人陈健聪、邱文婷的下落及其财产线索。
姓名:陈健聪,性别:男
户籍地址:广东省化州市官桥镇丰村径口村48号
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8611014930
姓名:邱文婷,性别:女
户籍地址:广东省化州市官桥镇丰村营村125号
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8202254941
凡提供本院尚未掌握,且真实有效的线索,促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或通过所提供的线索找到被执行人陈健聪、邱文婷下落,使其到案履行债务的,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支付赏金。
本院承诺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有能提供上述线索者,请及时与本院联系。
联系人: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局李帆,联系电话:0760-22587220,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邮编:528415。
附相关案情:
原告林鉴昌与被告陈健聪系朋友关系,邱文婷为被告陈健聪配偶。2012年7月开始至2015年9月之间有多次借款往来,后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陈健聪尚欠借款6760000元及相关利息,并承诺尽快支付,但签订对账单之后却拒不偿还。
原告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邱文婷作为陈健聪的配偶,本案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二人未到庭主张并举证证实本案债务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之除外情形的情况下,应认定本案债务为其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令:被告陈健聪、邱文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林鉴昌清偿借款6760000元及支付拖欠的利息1359822元,并继续支付2015年9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67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两被告均未履行相关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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