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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廖某,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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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9 17:23:1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一部刑诉〔2020〕Z163号

被告人廖豹(别名廖军),男性,197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住北流市**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1月4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月6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豹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9日、5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被告人廖豹以帮助被害人罗某某办理家具公司的工业用地证件为由骗取罗某某40000元,以出售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甲通过罗某某给付的30000元,之后没有为罗某某办理用地证件,也没有把经济适用房转让交付给黄某甲,并以各种理由推搪。罗某某已垫付把30000元还给黄某甲。在罗某某的多次追问之下,廖豹在案发前退还了20000元,其余的50000元在其归案后已由家属全部退还,已取得罗某某的谅解。

2、2017年7月,被告人廖豹以帮助办理教师调动为由骗取被害人党某某3500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党某某给付的15000元。2017年9月,廖豹又以帮助党某某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党某某30000元。廖豹既没有为党某某、刘某某办理教师调动,也没有为党某某购买到经济适用房,并以各种理由推搪。

3、2017年10月,被告人廖豹以帮助被害人周某某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周某某共计95000元。

4、2018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廖豹以帮助被害人黄某乙、黄某丙、潘某某购买广西北流市的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三人共计160000元,没有为三人购买到经济适用房,并以各种理由推搪。2019年8月9日,廖豹向黄某乙退还了20000元。廖豹的家属在其归案后向黄某乙等人退清了其余的140000元,已取得黄某乙等人的谅解。

5、2019年5月,被告人廖豹以帮助被害人郑某某购买经济适用房、车库为由骗取郑某某共计50000元。

6、2019年5月,被告人廖豹以出售其在广西北流市**镇**队的一块500平方米国有住宅用地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支付的定金200000元。2019年5月,被告人廖豹以共同承租广西北流市**镇**村一级公路边属于供销社的一块3.6亩土地为由骗取吴某某116000元。2019年6月,被告人廖豹以转让广西北流市**镇**队一块80平方的拆迁回建地为由骗取吴某某通过信用卡刷卡支付的80000元。2019年9月,廖豹又以转让给吴某某的住宅用地转让办证需要为由骗取吴某某120000元。廖豹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吴某某共计516000元。

7、2019年6月,被告人廖豹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某购买二手小汽车为由骗取陈某某共计39500元。

综上,被告人廖豹诈骗罗某某等11名被害人共计1010500元,在案发前已退还罗某某20000元,在案发后已退还罗某某、黄某乙、黄某丙、潘某某共计21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廖豹于2019年9月25日下午在广西北流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转账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收据、收条、指认材料、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黄某丁、廖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黄某甲、党某某、周某某、黄某乙、黄某丙、潘某某、郑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廖豹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录音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990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舸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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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信宜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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