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
公开了一份关于 霞山一男子涉嫌强奸罪 被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法律文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群众,无业。因涉嫌强奸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21年8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8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月8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路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步行街路段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喝醉酒睡在路边,观望了一段时间后,在路边拦下一辆搭客电动车,由搭客司机载其与王某某一起去到湛江市霞山区东堤一横路92号旅昌旅馆,杨某某和搭客司机一同将王某某抱进206房,随后搭客司机离开后,杨某某乘王某某醉酒后意识模糊,脱掉自己的衣服,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王某某在被性侵犯过程中试图用手推开杨某某,但因无力未果;试图呼救被杨某某用手捂嘴未果。
(网络配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归案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搜查笔录、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等物证;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DNA鉴定文书。 8.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网络配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趁妇女醉酒,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掌上湛江 雷州飞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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