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22 日,隆阳公安分局九隆派出所依法对1名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人员行政拘留8日。 当日,九隆街道明强社区居民龚某某(男,67 岁)未佩戴口罩要进入某菜市场,工作人员上前劝阻,但龚某某不听,还要强行进入,并在劝阻过程中无理取闹、态度蛮横,还殴打工作人员,致受害者面部破损受伤。 报警后,龚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传唤至九隆派出所接受调查,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目前,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龚某某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疫情当前,请谨记!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大家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主动配合各级防疫检测工作人员开展检测工作。对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绝不姑息! TI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来源: 保山警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