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无端疑人 以暴制暴两男犯故意伤害罪获刑
只因一个毫无根据的怀疑,被告人李某深、李某伟便使用镰刀、水管殴打被害人李某全,导致被害人李某全轻伤二级。近日,化州法院审结了该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深、李某伟均被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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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事发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深、李某伟和朋友驾驶一辆小车由化州市区回到长岐镇某村村边时,见到被害人李某全驾驶一辆白色小车从村中驶出,被告人李某深、李某伟觉得车辆行迹可疑,便驾车尾随被害人李某全。去到长岐镇某地,被告人李某深、李某伟将被害人李某全的车辆截停,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李某全被截停后,觉得很害怕,于是从车上持开山刀伸出车窗砍中被告人李某深、李某伟等人所驾驶的小车车门,被告人李某深下车从其所驾驶小车的尾箱拿出一把用水管焊接的镰刀伸进被害人小车内砍被害人李某全,被告人李某伟也下车从车上拿一根水管伸进被害人小车内击打被害人李某全,致使被害人李某全身体多处受伤。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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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深通过其家属与被害人李某全协商,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给被害人李某全。
化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深、李某伟无视国家法律,合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深、李某伟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深在案发后通过其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给被害人李某全,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某深从轻处罚。综观本案的起因及被告人李某深、李某伟驾驶的小车被被害人李某全持刀砍中后导致矛盾升级造成的后果,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伟只是持水管击打被害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化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法治社会,凡事都要讲证据,做到有法可依。但是本案两名被告人李某深及李某伟却因其疑心过重,无端猜忌被害人,就跟踪被害人,更发展到伤害被害人身体,最终两名被告人都为其暴行付出代价。本案法官提醒市民,当觉得有可疑人员时,可以采取报警处理的方式,切勿动用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