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心的车主未锁车门,却被“幸运”的小贼发现,堂而皇之地行窃,然而小贼也为此付出了自由的代价。日前,电白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后,被告人黎某服判不上诉。
案情回放
2017年8月26日23时许,车主陈某开轿车回到位于电白区水东镇海滨一路的自家门口路边,用钥匙按了下防盗锁,防盗锁并无反应,但因为车就停放在自家路边,陈某以为很安全,便回家睡觉了。
当晚深夜,黎某与魏某、凌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水东镇东湖海堤处游荡。三人来到水东镇海滨一路,黎某看见陈某的车停放在路边,便提议魏某去试试能否打开车门以盗窃车内财物。于是,魏某下车走到小车副驾驶室一拉,门竟然打开了!“真是天随人愿!”三人心里想。
黎某与魏某进入车内翻找财物,一无所获,却发现副驾驶座前的车兜打不开。“里面肯定有东西!”黎某遂下车与凌某去寻找作案工具,魏某在副驾驶室旁边看风。不久,黎某拿着一根铁把手,凌某拿着一块木板返回来。三人一起将小轿车内的车兜撬开,盗走陈某收藏在车兜内的人民币12000元及银行卡7张、身份证1张和LV牌钱包1个等财物。得手后,三人立即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行至一公厕处将12000元平分,然后将钱包、银行卡、身份证扔在公厕逃之夭夭。2017年9月19日,警方在一网吧内将黎某及同案人魏某同时抓获。
裁判理由
电白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被告人黎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与同案人的作用、地位相当,同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黎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现在大多数汽车都有遥控锁车功能,有些车主下车后随手一按,有时车门并未真正关上。因此,车主在停好车后,一定要再拉一下门把手,确保车门已经上锁,不要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下车后及时将身份证、银行卡、手机、钱包、现金等贵重物品随身带走,勿放置在车内,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茂名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