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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死亡!茂名一辆货车与自行车相撞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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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7 19:38: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茂名市电白区“3·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3月9日上午9时许,在电白区G228线6388KM+400M路段发生一起粤K-11507号中型自卸货车与从右边非机动车道上穿插过来的自行车相撞事故,造成骑自行车人钟*元当场死亡,粤K-11057号中型自卸货车及自行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政府办张世华同志任组长,区纪委监委、麻岗镇政府、区应急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交警大队等单位有关领导为副组长,区应急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麻岗镇政府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茂名市电白区“3·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K-11057号中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型号Z3120PAL,车辆识别代号GGX1CA36DL824470,发动机号:A11L1D01176,强制报废期止:2028-07-26,检验有效期止;2022-07-31,初次登记日期:2013-07-26,登记住址:电白区水东镇,车辆所有人:茂名立力环保有限公司,该车购有保险。经查该车近三年没有交通违法行为,没有被盗抢和事故逃逸记录,除该起事故外,无其他事故记录。
  2.自行车,属非机动车,现实际使用人为钟**,已在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当事人情况。
  1.李*块,男,汉族,家住电白区坡心镇,驾驶证号: 44092319810214****,准驾车型: B2D,初次领证时间:2009-12-02,有效期限:2025-12-02,事故发生时驾驶粤K-11057号中型自卸货车。经进行常见酒精含量定量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

  2.钟*元,男,汉族,家住电白区麻岗镇,居民身份证号: 44092319370905****,事故发生时骑行自行车。

  (三)涉事企业情况。
  茂名立力环保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6日,法定代表人王*武,统一社会代码:91440904MA4W1UWM47,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伍佰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期限:长期,登记住所:茂名市电白区电海街道,其经营范围有:环保工程施工,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市政工程,清运服务,物业管理,绿化维护,园林绿化工程,园林景观设计,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物装卸服务,机电设备安装,维修服务,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凭有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经营),固体废物治理,销售:清洁工具、劳保用品、机械配件、环保环卫设备。

  (四)事故现场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现场为国道公路,位于电白区G228线6388KM+400M路段,道路为东西走向,西往湛江,东往广州,沥青路面,双向4车道,中间有分隔带,每车道宽3.80M,路面宽阔整洁,设有人行横道,标志标线齐全有效,路口有灯控设施,视线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3月9日上午9时许,李*块驾驶粤K-11057号中型自卸货车从电城往水东方向行驶,行驶至电白区G228线6338KM+400M红绿灯路段在超车道上停车等红灯,在跟随前车向前行驶时,碰撞到骑自行车从右边非机动车道上穿插过来的钟*元,造成钟成元当场死亡,粤K-11057号中型自卸货车及自行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交警大队党支部副书记杨光富带领麻岗中队、交管中队值班民警及时赶到事故现场,随后,麻岗镇、医疗等部门也到达现场,开展应急救援、管控公路、疏导车辆等现场处置工作。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没有造成道路交通拥堵、没有发生二次事故。经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麻岗镇政府、区交警大队等单位安排人员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没有引发不稳定事件。区交警大队已对该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电公交认字【2022】第A0075号),李*块与钟*元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现钟*元家属对该认定不服,向市支队申请复核,该案件正在市支队审核中。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李*块驾驶粤K-11057号中型自卸货车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载物超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以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

  2.钟*元驾驶非机动车横过道路不下车推行通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粤K-11057号中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茂名立力环保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司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车辆超载行驶监督不到位,造成司机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载物超载,导致引发事故。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粤K-11057号中型自卸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茂名立力环保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树仔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负责树仔镇生活垃圾清运服务,服务期间自2020年7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止,属公司性质的生产经营运输车辆。事故发生时李*块正驾驶粤K-11057号中型自卸货车从事生活垃圾清运途中,是在生产经营运输活动中发生事故;李*块是粤K-11057号中型自卸货车的驾驶员,其岗位职责是驾驶车辆清运生活垃圾,运输过程中途经的道路认定为其工作场所。事故调查组讨论研究认为,茂名市电白区“3·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麻岗镇人民政府。该镇建立健全由镇政府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镇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领导机构,通过定期组织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研判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推进农村“两站两员”建设,落实专兼职交通安全员和劝导员,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劝导工作;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协调、情况信息收集、研究、上报等工作,定期汇总更新辖区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信息,并对劝导工作进行了指导,基本履行工作职责。

  (二)麻岗镇后*田东*村(自行车司机钟*元所在村委会)。该村按照规定建立了劝导站(配备了站长1名、副站长1名、劝导员2名),也建立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排查登记建档,建立了开展交通安全劝导的相关工作台账。2022年第一季度APP录入任务为1490条,完成725条,完成率48.6%,基本履行工作职责。

  (三)坡心镇红*月坡*村(粤K-11057号中型自卸货车司机李*块所在村委会)。该村按照规定建立了劝导站(配备了站长1名、副站长1名、劝导员2名),也建立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排查登记建档,建立了开展交通安全劝导的相关工作台账。2022年第一季度APP录入任务为1490条,完成1442条,完成率96.7%,基本履行工作职责。

  (四)电白公安分局麻岗派出所。该所基本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开展辖区内路面巡逻管控工作,定期参加街道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基本履行工作职责。

  (五)区交警大队麻岗中队。麻岗中队有6名民警,管辖麻岗、树仔、旦场、陈村四个镇(街),该中队基本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开展辖区内路面巡逻管控工作,查处辖区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各有关镇街和村委会开展农村“两站两员”建设工作,定期汇总更新辖区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信息,并对劝导工作进行了指导,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今年第一季度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332宗、查处货车超载28宗,基本履行工作职责。

  (六)区交警大队。交警大队能够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指导辖区内各镇(街)、村开展农村“两站两员”建设工作,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了辖区内路面巡逻管控工作,查处辖区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牵头开展电白区客(货)运车专项整治工作,2022年第一季度共查处货车超载201宗,基本履行工作职责。

  (七)区交通运输局。该局建立了源头治超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建立源头企业档案,与源头企业签订源头治超责任书,定期召开源头企业监管工作会议,引导源头企业安装使用称重和视频监控设备,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文件;每月对辖区重点货运源头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同时,积极配合区公安交警部门开展治超工作,基本履行工作职责。

  五、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李*块驾驶粤K-11057号中型自卸货车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同等责任,该案件正处于市支队复核阶段,建议区交警大队根据市支队的复核结论,依法追究李*块的责任。对李*块的超载违法行为,由区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粤K-11057号中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茂名立力环保有限公司,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交警大队对该车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后,把该公司超载违法行为移送区交通运输局,由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肇事车属公司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如下:
  (一)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区交警等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开展交通安全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等“五进”宣传工作,借助微博、微信、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宣传载体和媒介,助力宣传,提高全社会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醉酒、酒后驾驶、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二)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交通部门要继续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教育培训,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常识等内容的学习。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运营车辆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执法,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开展治超工作。

  (三)加强重点车辆管控和巡查执法。交警部门要加大治超工作力度,努力提高上路率、见警率、管控率、查处率,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全面排查辖区内各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及时通报给道路主管部门。各道路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确认和治理,以消除隐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四)推动“两站两员”的实体运作。各镇街要强化“两站两员”功能作用,落实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排查登记建档,建立了开展交通安全劝导的相关工作台账,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劝导工作,特别要强化对驾驶人、农村群众、学生等重点群体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群众安全出行意识。


来源 电白政府网   茂名老板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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