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茂名大视野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社区广播台

查看: 200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正式施行 | 改装车“炸街”,广场舞扰民,狗狗叫声太吵...有法可依!

[复制链接]

45

主题

46

帖子

160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积分
160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6-7 18:32: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现如今,改装车“炸街”,广场舞扰民,狗狗叫声太吵引发的邻里纠纷日益增多。根据《2021年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显示,社会生活噪声投诉举报最多。
噪声污染已成为世界公害之一,从2003年开始每年的4月16日正式确定为“世界噪音日”。近年来,相邻不动产所有人及使用权人之间,因噪音等不可量物侵害所导致的纠纷频频发生。
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2022年6月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这部人们期待已久的法律对于恼人的夜间施工噪声、机动车轰鸣疾驶噪声、娱乐健身音响音量大、邻居宠物噪声扰民等问题都作出了相应规定。对此,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
干扰他人也属噪音污染
据介绍,与废止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比,“新噪声法”重新界定噪声污染内涵,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污染。
“新噪声法”将“环境”二字去掉,更加明确法律规范对象仅限于人为噪声。因为噪声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将“环境”去除,主要是为了规避产生噪声原因的不可抗力性,例如雷声、雨声、风声,一切人为难以产生甚至难以解决的环境噪声不被作为规范对象。
“新噪声法”包含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防治原则、管理体系、公众参与的内容的总则部分。规定了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环境振动控制标准、产品噪声限值、规划环境影响等内容的噪声污染防治标准;规定了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噪声监测、项目环境影响评估、中高考等特殊期间绿色护考公告等制度的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各种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的规定。
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政府考评
“新噪声法”明确噪声污染内涵,增加防治对象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强调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人为噪声,不是自然环境噪声,如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高音广播喇叭、工业噪声等噪声扰民行为,同时将噪声污染防治范围由城市拓宽到涵盖农村地区。
完善噪声标准体系,科学精准依法治污。根据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和排放标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划定标准的适用区域,以此做到由上到下,因地制宜,精准防治。同时,“新噪声法”增加了自治管理的规定,例如鼓励业委会、物业服务人通过制定管理规约等形式,约定本社区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
此外,“新噪声法”强化噪声源头防控,筑牢污染第一防线。对相关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针对可能产生噪声的建筑物和交通干线提前预判,合理划定防噪声距离;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规定噪声限值,超过标准要采取降噪措施等;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将纳入政府考评,对噪声污染问题严重地区约谈、调查、问责,处理结果也将向社会公开。
公园可设置音量标准
防治广场舞扰民
“新噪声法”聚焦噪声扰民难点,保障安宁和谐环境。针对市民群众关切的娱乐场所噪声扰民、机动车炸街、广场舞等问题均提供了解决措施。其中,明确禁止酒吧等商业场所噪声扰民,同时要求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并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新噪声法”要求,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新噪声法”还要求,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有了“新噪声法”加持,维权不再束手无策。在这里悄悄告诉你,“12369”是环保举报热线,当你再遭受噪声污染危害时,可以拨打电话进行投诉,电话24小时都有人接听。

来源 央视新闻  反腐前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