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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一公司擅自迁移城市树木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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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 17:59: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当事人:  高州市**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高州市潘州西路1号宝光街道文化楼***号      
        我局于2022年1月4日开始对高州市**实业有限公司违法迁移城市树木一案调查。1月4日上午,高州市园林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通川大道的城市树木未经批准被当事人高州市**实业有限公司擅自迁移,再上报我局进行立案查处。经核查,在通川大道的2株胸径是11-20厘米的海南红豆树木被迁移,当事人承认了未经批准迁移以上城市树木的事实。当事人违法迁移城市树木的行为,影响了城市绿化环境及市容市貌。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二百株以上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砍伐、迁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批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地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我局于2022年1月4日向当事人发出《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高城管执拟告[2022]SRZF00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二百株以上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砍伐、迁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批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地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按照树木赔偿费的五倍处以罚款。”的规定,同时参考《茂名市市区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砍伐树木、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的规定:一类乔木胸径是11-20厘米的海南红豆树木每株金额583.20(元),现决定对当事人高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伍仟捌佰叁拾贰元[583.20(单价)×5(倍)×2(株)=5832(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其他城市绿化带栽种被迁移的城市树木,并确保其正常生长。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州市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高州市司法局:高州市文明路3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高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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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网罗高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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