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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市民注意:事关电动自行车,广东拟出台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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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6 09:12:1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立法的意见和建议,体现立法公开,提高立法质量,10月14日,广东省公安厅组织召开《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从报名人员中选出听证陈述代表9名、听证旁听人16名,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代表10名,包括大学专家教授、省人大、司法厅立法专家、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第三方评估机构专家、行业协会代表、企业代表、群众代表等,参会人员的身份具有广泛代表性。

听证会主要围绕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邮政、快递、外卖行业使用电动车自行车的管理和保障,如何从法律层面压实特定行业主体的电动自行车管理责任,相关法律责任设定的必要性及合法性以及参会代表对征求意见稿的其他意见和建议等问题听取了各位代表的意见。

听证会上,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电动自行车使用与管理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路权、通行秩序、充电停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非常必要和迫切,政府应该加快立法进程。


看点1
实行登记制度 驾驶人应年满十六周岁

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应当以个人或者特定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名义登记。特定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申请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发专用号牌。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疾病。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儿童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看点2
电动两轮车辆:或设最长不超过三年的过渡期

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在用的电动两轮车辆,可以设置最长不超过三年的过渡期,具体期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过渡期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标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驾驶电动两轮车辆上道路行驶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发放临时标识的车辆,在过渡期内参照本条例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有关规定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渡期结束后,电动两轮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结束后,驾驶电动两轮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看点3
规范了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则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最右侧车行道右侧边缘线算起不超过一点五米。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装置,减速慢行。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行;

(二)逆向行驶、追逐竞驶;

(三)驶入机动车道,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除外;

(四)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五)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

(六)在非机动车道内时速超过十五公里;

(七)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

(八)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看点4
压实快递、外卖等行业主体的电动自行车管理责任

如何从法律层面压实特定行业主体(如邮政、快递、外卖等)的电动自行车管理责任,是市民非常关心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服务的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通过非本企业、平台所属人员和电动自行车进行配送服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做好驾驶人信息核查,驾驶人在一定期限内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较多的,不得安排配送业务;

(二)与驾驶人签订的网约配送协议,明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义务及违约责任,定期对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

(三)督促驾驶人上道路行驶时佩戴安全头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四)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引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五)实施驾驶人惩戒机制,引导驾驶人依法、安全、文明驾驶,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看点5
这些违法行为或将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实施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一)醉酒或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拒绝、妨碍交通警察执法的;

(五)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

(六)其他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报其所属单位。涉及特定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较多、隐患突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曝光。企业和个人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电动自行车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返还车辆。

来源:羊城交通广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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