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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电白区一男子无证开电动车,将人撞到残废;赔偿3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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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3 21:37: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前,茂名市电白法院审结了一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被告无证驾驶摩托车导致他人七级伤残,且被告未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39万余元。

  案情回放
  2019年2月18日21时许,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摩托车,碰撞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黄某,造成黄某受伤。2019年4月1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黄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至2019年3月25日出院,共住院35天,其间陪护人员1人。同年10月11日,黄某再次到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10月23日出院,共住院12天,其间陪护人员1人。
  2019年5月22日,黄某自行委托广东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该所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鉴定意见:黄某之伤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七级伤残。黄某用去评残鉴定费1900元。定残时,黄某61周岁。

  涉案的无号牌二轮电动摩托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均为被告李某,该车没有购买保险。后黄某和李某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黄某遂将李某诉至电白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某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某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责任认定依据充分,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依法确认原告黄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390012.81元,由于被告李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原告黄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李某予以赔偿。
  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黄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90012.81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购买交强险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要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安全、确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能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为了省一点“保险费”,未按法律规定购买交强险,以为自己不可能那么“倒霉”,会出交通事故。但一旦发生,且占主责甚至是全责的话,面临的将是巨额赔偿。法官在此提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着想,购买机动车后,要按时依规为爱车购买保险,并要持证驾驶,小心开车,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来源:电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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