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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茂名市高州法院依法对黄某石等3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石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判决其他36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黄某石、陈某宇、梁某兵、罗某斌、刘某才、梁某滔、梁某旋、张某文、梁某岳、梁某润等人为了扩张自己在高州市金山开发区的社会影响力,确定个人地盘,谋取个人不法利益,采取时而分散,随时集合的管理模式以及通过开设赌场、暴力讨债等方式筹集犯罪组织所需资金笼络成员,指使组织成员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持有枪支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逐步形成了以黄某石为组织、领导者,以陈某宇、梁某兵、罗某斌、刘某才、梁某滔、梁某旋、张某文、梁某岳、梁某润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陈某庆、陈某东、吴某钦、梁某成、叶某根、龚某生、梁某太、谭某耀、梁某胜、梁某云、罗某升、叶某希、梁某太、罗某浪、梁某添、吴某天、梁某铭、车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形成了组织内认可的纪律或约定俗成的规矩。该犯罪组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多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后果,达到了称霸一方的目的,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法院一审判决:37名被告人获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石、陈某宇等10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形成以被告人黄某石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陈某宇、梁某兵等9人为积极参加者,拥有被告人陈某庆、陈某东等18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高利放贷、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抢劫、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予严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被告人亲属、新闻媒体记者以及社会各界群众100余人旁听了宣判。
来源:高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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