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电白区沙琅镇、信宜市钱排镇、高州市长坡镇、化州市合江镇四个县域副中心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公安机关是户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口迁移的受理及审批。户口迁入电白区沙琅镇、信宜市钱排镇、高州市长坡镇、化州市合江镇四个县域副中心城镇的,适用本规定。迁入上述四个县域副中心农村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准迁条件
(一)租房、购房入户。
在电白区沙琅镇、信宜市钱排镇、高州市长坡镇、化州市合江镇四个县域副中心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购买住房,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人才引进入户。
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取得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投资入户。
1.在电白区沙琅镇、信宜市钱排镇、高州市长坡镇、化州市合江镇四个县域副中心从事个体工商经营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在电白区沙琅镇、信宜市钱排镇、高州市长坡镇、化州市合江镇四个县域副中心投资办企业(含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每年可申请20名员工入户。申请入户者必须在该企业工作半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符合迁入条件,但在迁入地没有固定住房的,迁入人员可在本地落户的亲友搭户。
符合国家、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文件以及茂名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文件规定条件入户的其他人员,可按文件规定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国家、广东省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广东省的新规定执行。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
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县域副中心公安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入户地县域副中心户籍窗口受理后,呈逐级审批,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返回户籍窗口,户籍窗口接到审批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茂名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