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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过问、说情干预监督执纪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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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 10:54:0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佛山市纪委近日出台《对过问、说情干预监督执纪工作实行报告和登记制度的暂行规定》,你知道以上的场景违反了《规定》列明的哪条行为呢?



《规定》中列明了7种行为。


        行为一:违规打听和过问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及案件调查进展、涉案人员、涉案数额、涉案情节、事实认定、定性处理、领导批示、审议讨论和监督执纪人员组成等具体情况,以及其他尚未公开信息的。


        行为二:要求或者约请监督执纪人员私下会见监督执纪对象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或者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网络、信件等形式沟通有关情况的。


        行为三:违规向监督执纪对象或者其亲友、利害关系人传递信息、通风报信的。


        行为四:违规为监督执纪对象或者其亲友、利害关系人转递涉及监督执纪工作材料、信息的。


        行为五:为监督执纪对象请托、说情、打招呼,要求给予特殊关照或者减轻责任的。


        行为六:以威胁、利诱等方式干扰、阻碍监督执纪工作的。


        行为七:其他过问、说情干预监督执纪工作的行为。



        当监督执纪人员遇到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过问说情干预监督执纪情况登记表》。


        对于利用手机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过问干预的,应当记录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对于以口头方式过问干预的,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


        对过问、说情干预人员,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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