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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公安局关于严禁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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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 22:20:3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孔明灯的安全管理,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让全市人民在祥和、愉快的气氛中欢度中秋国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关于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二、市区禁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三、全市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燃放孔明灯;
  四、凡违反规定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将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严惩。

  举报电话:110

                                     茂名市公安局
                                    2017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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