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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新、叶某东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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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4 19:05:5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情回顾】
2014年4月,被告人叶某新刑满释放后,高调宣布出狱,后通过请吃请喝等手段笼络人心,伙同叶某东等人逐步建立、形成以其与叶某东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苏某文、梁某广、叶某光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雄、苏某坚等7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在新兴县稔村镇等区域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截至2017年,该组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事实共计18宗,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达到25万余元。
【裁判结果】
罗定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叶某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叶某东等11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判决后,被告人提起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法官说法】
“河冰结合,非一日之寒”。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普通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涉案被告人从一次违法到一次犯罪,再到多人纠集在一起有组织的实施多次违法犯罪,在三年间一步步走入罪恶的深渊,最终得到的只有法律的严惩。
“积土成山,非斯须之作”。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胜利结束后,党中央进一步作出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立法机关制定了第一部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扫黑除恶带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感受审判机关司法为民的决心、担当。


来源:云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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