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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龙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罚款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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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6 16:19:0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名云龙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675247669K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茂名市电白区小良镇小良开发区

我局于2022年3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茂名云龙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环氧衍生物与工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停用1900KW生物质导热油炉。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3月30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2〕2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局依申请召开听证会,你公司主要提出以下意见:1、对未停用生物质锅炉的事实无异议,愿意接受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的行政处罚;2、认为未停用生物质锅炉和违反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属于竞合关系,请求择一处罚;3、申请登报公开道歉承诺,减轻行政处罚。经研究和现场复查,我局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准予你公司登报向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在《珠江环境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七点§1.7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停用1900KW生物质导热油炉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伍万(¥25000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交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二楼204办公室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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