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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冒充警察抓嫖,并轮流和失足女发生关系,应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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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6 16:49:0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讲一个案例,无业人员刘某和黄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一套假警服,并且在2019年8月份的一天突然闯入了一家名叫“安雨轩”的按摩spa,抓住了正在从事卖淫嫖娼的一名一对男女。经过一番拍照取证以后,两人拿出了所谓的处罚决定书,告知卖淫女孙某,要对其行政拘留十天,对嫖客进行罚款5000元的处罚。嫖客一听直接就跪下了,因为如果一旦拘留,他的工作可就保不住了,而且身上也没有带那么多的钱。经过了一番讨价还价以后,刘某和黄某索取了3000元,并且放走了该嫖客。



接下来,刘某和黄某又威胁卖淫女,并且强行轮流和该女子发生了关系。这是一个真实案件改编而来的,总体上还原了案件的原有细节,结合这一个案例,我们来谈谈自己的看法,如有不当,还请指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9条招摇撞骗罪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招摇撞骗的过程中,往往都会通过恐吓的方式来获取非法收益。这里的非法收益,不光光是指财产还包括爱情地位等等。而诈骗罪仅指财物方面。落实到本案,刘某和黄某骗取卖淫女的是没有办法定价的肉体利益,因此不会构成诈骗罪,可以构成招摇撞骗罪。


对于他们对嫖客的行为,则既可以构成诈骗罪,也可以构成招摇撞骗罪。按照一重处罚的原则,由于骗取的金额只有3000元,可以按照招摇撞骗罪来进行处置。本案中,刘某和黄母都涉及了招摇撞骗罪,属于共同犯罪。同时,由于他们假冒的是人民警察的身份,因此根据规定应该从重处罚。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以胁迫,暴力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人以上轮奸的加重处罚。在本案中,刘某和黄某明显的是以胁迫的手段要求卖淫女为他们提供性服务,涉嫌了强奸罪,并且具有轮奸的情节,按照刑法的规定,他们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
总结:在这个案件中,刘某和黄某骗钱又骗色,还冒充了国家公职人员,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应该属于造谣撞骗罪和强奸罪,两罪并罚更为合理。




源于: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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