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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某驾校教练李某某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搭乘的学员一死二伤。日前,茂南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对李某某判处刑罚。
基
本
案
情
2018年5月29日5时40分许,茂名某驾校教练李某某疲劳驾驶教练车搭乘学员陈某、李某、江某从茂名市市民大道往茂名市区方向行驶。路途中,李某某因疲惫不堪,瞌睡连连,恍惚间将车辆驶离了公路,撞到公路隔离带中间缺口顶端,造成乘客陈某重伤送医院治疗后死亡,江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严重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马上打电话报警,在事故发生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犯罪事实。陈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期间,李某某支付了抢救费用12.5万元。其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2018年8月2日,李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的家属达成协议,由李某某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09.5万元给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李某某有关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并请求法庭对李某某从轻处罚。此外,李某某还一次性赔偿了另外两名学员的损失。
法
院
裁
判
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驶机动车上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对其处罚。李某某在事故发生以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民警的到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
官
点
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作为驾校教练,本应熟知上述法律规定并严格遵守,为学员树立良好榜样。但李某某漠视法律规定,在身体疲劳的情况下依然驾驶机动车,最终酿成惨剧。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应以李某某为戒,切勿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或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文稿来源:茂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