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对做好2018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并公布了2018年度广东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方案。与每位教师息息相关,赶紧看过来↓↓↓
一、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标准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86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2018年度中小学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分类评价要求,在《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基础上,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教师不同岗位类型,细化和量化具体考核评价指标。坚持以师德为先,把师德摆在教师评价的首位,严格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度。坚持综合评价,突出考核教师师德素养、工作绩效和能力水平与岗位要求的匹配度,充分体现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政策导向,引导广大教师潜心教书育人。
二、进一步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
各地各单位在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时要加大向乡村学校教师的政策倾斜,切实落实《通知》关于“将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必要条件”的规定,以及《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6〕5号)关于“在农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的规定。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关于乡村教师评聘职称时,发表论文、外语成绩、计算机成绩和课题等不作刚性要求的有关精神。
三、做好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审核与评审工作
2018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继续实行总量控制,国家下达我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指标数为300名。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要求,2018年起广州、深圳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分别由广州、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经综合考虑教师队伍规模和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情况,2018年安排广州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指标40名,深圳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指标35名,请广州、深圳市按照国家和省2018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抓紧建立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迅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于今年年底前将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结果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除广州、深圳市外,其他各地市及省直单位2018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未完成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聘用程序的地区和单位均不得申报评审。
四、加强评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工作机制,创新评价办法,提高评审质量,按时按要求完成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岗位责任,细化任务分工,严格规范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要严格执行评审有关公示制度,确保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对存在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2018年度广东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如何开展?评审范围是什么?评审指标及推荐名额有多少?您想知道的这里都有啦↓↓↓
评审范围
除广州、深圳市外,其他各地市及省直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且聘用在高级教师岗位的人员。
评审指标及推荐名额
根据国家下达我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控制数和已安排广州、深圳市的评审指标数,2018年广东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指标为225名。为激励广大教师努力提升专业技术水平,适当扩大评选范围,2018年度各地推荐名额参照2017年统筹安排,具体分配如下↓↓
原则上各地推荐名额不再分解到县(市、区),但可扩大推荐比例下达给县组织推荐人选报市遴选,并按省下达的推荐人数上报各地市推荐人选。
省直单位名额包括中央和省驻穗机关、事业单位(高等学校)下属的在穗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以及广东省教育研究院、广东省教育技术中心(电教馆)等单位。省直各部门和部委属、省属高等学校下属的民办学校,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纳入所在地推荐、评审范围。
各地在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向一线优秀教师倾斜,应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以及与基础教育相关的教育教学教研机构的教师,并注意推荐人选在学段、学科、学校(单位)间的分布,推荐人选的结构,要与所辖地区教师队伍规模、结构和教育教学水平相适应。原则上每学校(单位)推荐人数不得超过1人,并应在学校(单位)正高级教师岗位空缺数内进行申报和推荐;目前学校(单位)有5个以上(含)正高级教师空岗的,可以推荐2人。鼓励各地各单位通过“跨校评聘”的方式进行推荐;推荐人选的接收学校应有空余正高级教师岗位;推荐人选通过评委会评审后,应在3个月内聘用到接收学校,且3年内不得再调动。各地各单位报送推荐人选中,担任学校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30%,其中学校正副职校长(正副职书记)推荐人数严格控制在推荐名额总数的20%以内,专职教研员推荐人数严格控制在推荐名额总数的10%以内。
推荐评审条件
推荐评审条件依据《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粤人社规〔2016〕5号之附件)中的《正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精神,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条件,省不作统一要求,也不作为评审结果确认的审核条件,各地可结合当地教师队伍建设需要作出具体要求。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职称申报工作中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15号)要求,提供2015、2016、2017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有效凭证。 来源:茂名今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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