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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带着小狗离家出走,48小时内被多次侵害至怀孕
2017年4月4日晚,13岁的英英因为父亲阻挠其玩手机,和父亲发生争吵后赌气,抱着家里的小狗偷偷离家出走。
离家后,英英漫无目的地行走,直到当晚23时左右,在靠近火车北站的街道,对面来了一个骑电瓶车的大爷,63岁的史某。据英英的笔录,对方将车停在自己身旁,并问她为何不回家,父母在哪里。“我说,跟爸爸吵架了,不想回去,也没有家。我当时随便回答,是新都的,13岁了。”英英说。
史某提出:要不然你去我家里歇一晚?一番简短对话后,史某将英英带至附近住宅小区的一个房间内,并多次对其实施侵害。4月5日上午,史某将英英带到了城东的商业广场,在给了英英50元让其自行玩耍以后离开。当晚,史某又再次找到英英,将她带至上述小区房屋内,并再次实施侵害。次日上午,史某将英英带至城北商业中心,并准备在晚上接她回到上述小区,但英英于18时被父母找回。
4月7日夜,母亲搂着女儿详细询问离家几天的经历,得知在女儿身上发生的事情后,英英父母在晚上12时带着女儿前往派出所报警。哪知在去往派出所的途中,正好遇见了史某。英英父亲回忆,当时史某瑟瑟发抖,还大喊“敲诈勒索人啦!”,他控制住史某同时拨打110,警方随即赶到。
英英在事后怀孕并进行了人流手术,经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史某是胚胎组织的生物学父亲,另外,英英因癫痫而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智力稍低于常人。
施害者被判十一年,并承担心理康复费用
10月27日、11月2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两度开庭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史某表示,自己确实与英英发生了性关系,但双方是自愿的,自己从未强迫和暴力胁迫被害人,并表示“一直以为被害人有十七八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未成年且患有精神障碍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代理律师则主张,被告在明知原告未满14周岁,且存在智力问题的情况下,将原告骗至其住所地实施奸淫,并造成原告怀孕的恶劣后果,请求法院依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判令史某承担英英的医疗手术费、营养费和交通费、监护人的护理误工费、英英消除性侵阴影的后续心理康复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害人年龄未满14周岁,且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心智成熟程度与智力发育水平根本无法辨认和理解性行为的含义,也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性方面的意志,虽然被害人的外貌特征可能让被告人无法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但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无法辨认和理解性行为不知反抗而实施奸淫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
法院据此判处史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向英英支付赔偿金11520.23元,其中包括后续心理康复费用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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