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白一男子无证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受害人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者、车主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家属。但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家属履行赔偿责任后能否行使追偿权?近日,电白法院对该起追偿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肇事者和车主各承担50%赔偿责任,分别向保险公司赔偿5.5万元。
案情回放
被告廖某来、廖某才是两兄弟。廖某来名下有一辆二轮摩托车,该车在原告茂名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在保险期间内,2017年1月29日,廖某才无证驾驶廖某来所有的二轮摩托车从水东往那霍方向行驶,行至S281线22KM+500M路段时撞到行人郑某某(时年79岁),造成郑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廖某才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郑某武向电白法院提起诉讼,将保险公司、廖某才、廖某来一并告上了法庭。上述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廖某来作为车主,任由无驾驶资格的廖某才驾驶肇事车辆发生事故,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廖某来应就廖某才承担的全部责任中承担其中的50%责任。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郑某武赔偿11万元,廖某才和廖某来分别向郑某武赔偿27670.235元。保险公司依判决书向郑某武支付赔偿款11万元后,将廖某才、廖某来一并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追偿权之诉。
裁判理由
电白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廖某才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郑某某死亡,郑某武起诉请求原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经履行生效判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郑某武赔付了11万元,原告有权在该赔偿范围内向被告廖某才追偿。
被告廖某来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未对车辆尽管理义务,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被告廖某才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廖某才承担50%责任,即向原告赔偿5.5万元;被告廖某来承担50%责任,即向原告赔偿5.5万元。
法官提醒
公民将机动车出借或交由他人使用时,一定要注意借用人是否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为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切勿以为投保了交强险就能完全免除自己的责任。(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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