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城乡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一些不法之徒利欲熏心,把黑手伸向了遍布城乡的通信电缆。日前,电白法院对一起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戴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戴某某服判不上诉。
案情回顾
一把铁钳、一把剪刀、一把小刀,是戴某某的“谋生工具”。2017年2月至4月,戴某某带着上述“谋生工具”,流窜在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城区,七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通信电缆。期间,2017年3月12日盗窃位于电白区电力局旁边铁通电话线交箱处电缆;3月12日盗窃电白区水东镇城岭电力仓库隔离交箱处电缆;3月17日盗窃位于电白区水东镇城岭电力仓库隔离交箱处电缆;3月19日盗窃电白区水东镇城岭路十字路口交箱处电缆;3月24日盗窃位于电白区水东镇城岭路十字路口交箱处电缆;4月6日盗窃位于电白区水东镇东城中学交箱处电缆;4月10日凌晨2时盗窃位于电白区新湖三路妇幼保健院处交箱电缆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扣押铁钳、剪刀、小刀等作案工具及电缆、电线丝等赃物。
经鉴定,被盗窃通信电缆损失价格为10749.60元。经审查,因被告人戴某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通信电缆,共影响用户864户,造成网间通信局向中断累计80.17小时,其中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4次,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3次。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通信电缆,共影响用户864户,造成网间通信局向中断累计80.17小时,其中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4次,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3次,严重影响公用电信设施的正常和安全使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予刑罚。被告人戴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戴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电白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戴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坏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产损失,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指使、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的,按照共犯定罪处罚。
第五条 本解释中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用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依照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裁判者说
本案中,戴某某以身试法,在花样年纪选择了错误的道路,不仅把自身推向了违法犯罪道路,还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社会通信稳定。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对于“电信老鼠”的防控,除了公安部门的严格监控和打击之外,也需要社会各方的大力配合:电信企业需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动,形成有效的监督防护机制,并且充分利用先进科学手段,对电缆系统配备先进的防盗系统;加强对于废品收购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强化法制意识,规范经营管理,控制销赃渠道,从源头上遏制“电信老鼠”的产生。只有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力量,才能有效减少该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地和谐稳定,人民才得以安居乐业。
(来源:电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