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3日,茂名市茂南区卫生健康局对茂名市茂南区站前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关于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进行罚款。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领取《茂名市茂南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规定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没款(缴款方式可参照广东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一体化平台提供的方式之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olor=rgba(0, 0, 0, 0.9)]来源:茂名市茂南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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