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交付方式五花八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多数人会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款,但也不乏采取现金交付方式的群众。近日,化州法院审结这样一宗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刘某诉称,与被告劳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被告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钱。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通过中国银行转账30万元给被告,2017年2月22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35万元给被告,同日,取现49900元,加上自有现金135100元,通过现金交付185000元给被告,原告共计借款人民币835000元给被告。 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却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脱不还,甚至失联,以逃避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35000元及利息。 经审理,被告辩称只借到原告银行转账的65万元,现金借款18.5万元不是事实。而原告没有继续就现金借款18.5万元交付给被告的事实进行举证,因此,对于现金借款18.5万元,法院不予认定。因此,本案的借款本金为65万元。 法官提醒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出借人通过现金交付的,应就交付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出借方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准备好格式正确的借条、借款合同外,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支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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