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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携再婚丈夫“争夺”女儿抚养权?化州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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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6 17:14: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她千里迢迢带老公来抢女儿,居心叵测,我们是坚决不同意的!”庭审结束后,被告孙先生的亲人情绪激动。化州法院最近审结了一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color=rgba(0, 0, 0, 0.85)]案情介绍

[color=rgba(0, 0, 0, 0.85)]原告张女士与被告孙先生2012年7月20日生育女儿孙小美,并于2013年3月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3月达成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协议约定女儿孙小美由被告孙先生抚养,原告张女士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color=rgba(0, 0, 0, 0.85)]孙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后,孙先生因外出务工无法直接照顾女儿,只能将孙小美寄养于女儿叔公、叔婆家中。2021年8月,原告张女士在孙先生家乡化州市A镇接走了孙小美。张女士称,孙小美向其倾诉在家乡生活并不开心,没有父母在身边照顾的孙小美开始变得叛逆,且孙小美愿意跟随其一起生活,为给女儿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张女士与再婚丈夫何先生商量抚养女儿事宜,何先生表示十分支持。

[color=rgba(0, 0, 0, 0.85)]在与孙先生协商变更孙小美抚养权无果情况下,张女士遂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主张孙小美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其独自承担。庭审当天,何先生陪同张女士从福建省到化州市参加庭审。

[color=rgba(0, 0, 0, 0.85)]庭审中,孙先生与张女士各就自己的工作、生活现状、与孙小美的感情基础及经济状况等陈述,表明自己更适宜抚养孙小美。因孙小美已年满9周岁,承办法官提出,是否变更孙小美的抚养权,应尊重孙小美的真实意愿。

[color=rgba(0, 0, 0, 0.85)]在法官耐心释明变更抚养权相关法律规定后,被告孙先生表示其愿意尊重孙小美的选择。据法院依法对孙小美进行询问,孙小美表示,其愿意跟随母亲张女士一起生活。最终,法院判决孙小美由原告张女士抚养,抚养费由张女士承担,被告孙先生有权随时探望女儿孙小美,张女士应予配合。

[color=rgba(0, 0, 0, 0.85)]法官说法

[color=rgba(0, 0, 0, 0.8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孙先生与张女士的抚养条件各有优势,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法院通过询问已年满八周岁的被抚养人意见,尊重其意愿,最终判决孙小美由母亲张女士抚养。


来源:化州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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