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夏天穿短裤上班被开除,公司被判赔2.9万多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丁某于2014年2月19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会籍顾问。店长文某某要求丁某穿工作装上班,丁某拒绝,声称天气热,没有开空调,于是店长文某某对丁某处以50元罚款,之后丁某仍穿短裤上班。因丁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惩戒之后仍然不改,店长文某某将其辞退。
2014年6月9日,丁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4838元等合计15.55万元。2015年1月21日,北京朝阳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支付丁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4838元。 公司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虽主张丁某因不穿工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其提交的公司规章制度中未明确规定未穿工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解除合同行为合法。故公司应支付丁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9765.08元(5953.02元×2.5个月×2倍)。公司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主张丁某因不穿工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应系合法解除,但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丁某的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认定公司应向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9765.0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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