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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高州某卫生院许可证到期未延续被行政处罚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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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9 20:31:4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5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高州市某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院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粤环辐证[00025])已过有效期,但该院的医用X射线诊断机(DR)和64排CT机仍继续使用。
  二、查处情况
  该卫生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2023年4月17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卫生院立即停止使用医用X射线诊断机(DR)和64排CT机,并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后方可使用。
  2023年6月14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的规定,并参照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七章第十八节§7.18“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未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决定对该卫生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5518.4元,并处罚违法所得1倍罚款135518.4元,合计为271036.8元
来源:茂名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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