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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环罚字〔2023〕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州市粤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茂环罚字〔2023〕38号高州市粤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351201808W 法定代表人:冯*岳 住所:高州市石鼓镇门前坡下木窿塘村**** 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6万吨/年烘干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3〕44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但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意见:1、涉案项目属于豁免环评范围,无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请求撤销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认为涉案项目含有“烘干”工艺,不属于豁免环评范围,应办理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因此,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参照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八点§1.8“裁量起点20%、产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1%”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实施“年产6万吨/年烘干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拾陆万元(¥36000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二楼204办公室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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