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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胜、高某千、高某汉因不服被告兴宁市合水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决定,向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兴宁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后,原告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和兴宁市合水镇人民政府为共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