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飞马村新一经济合作社社员莫*申请建房审批资料存在以下问题:
1、《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四邻签名中,北邻签名为他人冒签。
2、《经济合作社户代表会议记录》有多户社员签名为他人冒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有关规定,我镇同意予以注销《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户宅字(440981103202****号)并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该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凡与以上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系人或单位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镇农业农村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高州市分界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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