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3日,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疫情故意伤害案,并于当天下午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案从立案受理到一审宣判,历时仅5日,为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6日,湛江市坡头区突发新冠疫情。同年5月8日,湛江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湛江市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划定方案,确定坡头区内官渡工业园、南调街道南油三区文明居南区等地区为封控区,其余为管控区。要求全民佩戴口罩,严格实施围合管理。
2022年5月12日20时许,李某某喝酒后,明知自己不佩戴口罩的行为违反新冠疫情防控要求,仍不佩戴口罩到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道林口村疫情防控值班设卡点走动,经值班人员李某波等人多次劝说,李某某仍不肯离开回家。在李某波等人劝说过程中,李某某与李某波发生争吵,并动手推搡李某波,李某波还手殴打李某某头部一拳,后李某某从电动车座位底下拿出一把水果刀,捅伤李某波的手臂、后背等身体部位。公安民警接到村民报警后出警到现场抓获李某某,并扣押李某某持有的作案工具黑色刀柄水果刀一把。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波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十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妨碍疫情防控秩序,不服防疫人员劝导,还持刀重伤防疫工作人员,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每个公民都有配合政府做好疏散、隔离、封锁、检疫等措施的义务,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自觉、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勿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在特殊时期,更需要大家凝心聚力、共克时艰,为坚守和奉献的最美逆行者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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