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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茂名这里一屠宰点外排的污水超标,被罚17万元 [打印本页]

作者: 笑酒窝    时间: 2022-5-25 16:42
标题: 茂名这里一屠宰点外排的污水超标,被罚17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信宜)罚字〔2022〕10号)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信宜)罚字〔2022〕10号
程**:
  地  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
  负责人:程**
  公民身份号码:440921******
  住  址:广东省信宜市******
  2022年5月7日,我局会同茂名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屠宰点进行检查,茂名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屠宰点外排的污水进行采样监测。2022年5月7日出具了《茂名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2050701),监测结果显示你屠宰点外排污水中COD浓度为2600mg/L、氨氮浓度为140mg/L,超过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茂名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2050701)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8日向你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信宜)告字〔2022〕4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元)的罚款。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 44588001010046140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8日
来源 话说信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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